陜西省物價局文件
陜價管發[2002]120號
陜西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明確陜西電網實行
城鄉居民用電同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設區市物價局、楊凌示范區計劃局、省電力公司、農電局:
我局《關于陜西電網實行城鄉居民用電同價的通知》(陜價管調發[2002]83號)下發后,從執行情況看,已實行抄表到戶的居民小區,政策落實的比較好;而尚未實行抄表到戶的居民小區在執行中還存在一些具體問題。為了貫徹落實好國家的電價政策,經研究,現就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如下:
1、對已建成但未實行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居民小區,電力部門要按國家計委和國家電力公司的要求,加快一戶一表的改造進度,盡快達到一戶一表;對新建的居民小區,建設部門應要求開發商在開工前,先與電力部門簽定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供用電協議,從根本上解決抄表到戶和電費負擔不合理的現象。
2、對暫未抄表到戶且已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其公共電力設施發生的電能損耗,按照《供電營業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1996第8號令)第七十四條“當用電計量裝置不安裝在產權分界處時。線路與變壓器損耗的有功與無功電量均需由產權所有者負擔”的原則,應由小區各業主承擔。據此,小區每月發生的公用及損耗電量總和(包括小區未計入物業管理費的當月發生的公共照明用電量和變壓器損耗電量加上各物業公司按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不超過5%的線損率計算出的總表與分表之間的線損電量),應按當月損耗電量分攤率合理分攤給各業主。分攤的公用及損耗電量電費按每千瓦時0.49元計算。各物業公司每月應當按以下公式計算出當月公用及損耗電量及損耗電量分攤率并張榜公布,接受各業主的監督。
每月損耗電量分攤率=當月公用及損耗電量總和/當月各業主用電量之和*100% 各戶分攤電量=各業主當月用電量×當月損耗電量分攤率
3、居民小區的水泵動力用電和物業公司辦公用電電費應列入物業管理成本,由各級物價部門審核后計入業管理費。鍋爐及電梯等動力用電電費維持現行分攤辦法不變,即遵循“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由物業公司通過采暖費、電梯費向各業主收取。
4、凡未抄表到戶且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福利區、家屬樓)的公用及損耗電量的分攤可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5、實行城鄉居民用電同價后,各級物價部門要加強對居民用電價格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政策的行為要嚴肅查處。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